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5202民初2884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