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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5202民初2884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