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晓明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4970号

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3-D。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20AC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