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7283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某某集团五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集团五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