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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4民初24518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1元,减半收取计76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