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274号
原告:哈尔滨北集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零号楼嵩山路5号604 室。
法定代表人:隋成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7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杨灵运,职务不详。
原告哈尔滨北集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哈尔滨北集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北集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北集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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