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3535号
原告: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襄阳某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襄阳某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1元,由襄阳迅捷斥候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