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锋,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33659。
 法定代表人:周源。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17号电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
 法定代表人:林炳润。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5元,减半收取8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寅超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