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6执保37号
申请人:江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伊宁市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申请人:喻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伊宁市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申请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7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P1100C02508001600021765)。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7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