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5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