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3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欧博尔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慧谷时空******。
法定代表人:徐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杨学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欧博尔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欧博尔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7)鄂01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