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 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49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3月至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证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工称希望与申请人协商。 3、2019年7月22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