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939号
原告:**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科教软件园7。
法定代表人:杨实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润芝,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成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卞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艳敏
书 记 员      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