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80号
申请人:**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科教软件园7。
法定代表人:杨实秋。
被申请人: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成都南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卞超。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207号。申请人**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