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2798号
原告: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4181986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科教软件园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701378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蓝深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