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310号
原告: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朝阳路胜地心苑A楼1幢60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和同心电商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中元路71号6-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同心电商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49.1元,减半收取计49574.5元,由福建省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晖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