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1民初13903号
原告:褚某。
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
经营者:张某。
原告褚某与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