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褚某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1民初13903号 原告:褚某。 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 经营者:张某。 原告褚某与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