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2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秀,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5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该调解书上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且已交纳全部执行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