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4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秀,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7 553.35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