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8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融信道(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77号佳裕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耀伟,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信道(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道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天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美尔雅公司上诉称,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第一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故本案应当优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与(2018)京0101民初1242号案件依据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相同,而(2018)京0101民初1242号案件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并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故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管辖。
融信道公司对于美尔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金隅天坛公司对于美尔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金隅天坛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融信道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美尔雅公司关于本案应由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尔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晔
审判员 李明磊
审判员 王 元
二○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黄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