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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3790号
原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秀,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6号楼8单元701号,身份证号120107196612080095。
原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菁菁
书 记 员 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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