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由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商初字第440号 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由***。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