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31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新甸塘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2********。
委托代理人:***,广西荣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荣尚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鑫嘉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BYCABD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01894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鑫嘉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资金或者其他等额财产3,793,163.89元。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保单号:2450104412025300724)在3,793,163.89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鑫嘉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3,163.89元,或以3,793,163.89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鑫嘉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