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成年,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