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民初473号之一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久达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海年,该村民小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莫先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法定代表人舒印彪,董事长。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万达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EETC1B。
负责人李宝山。
委托代理人李莉萍,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旭,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环江毛南,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春兰,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圣劼,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局长。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久达屯村民小组诉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第三人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因案外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黄种村下同屯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XXXX,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4日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久达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久达屯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谭 军
人民陪审员 覃绍杰
人民陪审员 蒙玉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龙莎
书 记 员 韦瑾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