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824民初2431号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合计1248483.74元。吊车租赁费1116600元、其他费用222888.16元、赔偿停工损失69149元、窝工损失1164801.20元。上述款项利息2657953.36元。上述款项应缴纳的税费674756.78元。以上总计7762632.14元。2013年3月4日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委托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华煤集团梅苑小区点式楼土建施工项目发出招标邀请。2013年3月26日,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川二建)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签订合同。2013年3月28日,原告平川二建接到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房产公司)口头通知进场施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28日,原告平川二建完成施工前准备工程、部分基坑开挖工作,合计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华煤房产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平川二建停工、退场,工程停止。工程停工后至今,原告数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材料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该法律规定精神,被告亦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华煤集团梅苑小区点式楼土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委托中睿智工程管理公司招标,原告招标建设原告平川二建中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华煤集团房产公司参与,因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平川二建提起诉讼,把华煤业集团、华煤房产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被告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均属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合同关系发生在被告华煤集团之间,纠纷产生于被告华煤集团、华煤集团房产公司与原告平川二建之间,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原告平川二建同时起诉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爱君 审 判 员 郑芳芳 审 判 员 邓小邦
法官助理 李亚亚 书 记 员 黎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