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111号
上诉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川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房产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19)甘082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平川二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甘082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华能集团是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的上级单位。2019年9月10日信访专题会会议纪要表明,当日在华煤集团召开信访专题会,华能集团滑玮、刘伟、王军就涉案纠纷作出了专门安排,证明华能集团对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有管理职能,对涉案工程清算具有决定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被告,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合法律规定。
华能集团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华能集团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华能集团是华煤集团的股东单位,且华煤集团由三个股东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产生的或有债务应由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华煤集团辩称:原审裁定正确无误,应予维持。
华煤房产公司答辩意见:原审裁定正确无误,应予维持。
平川二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华能集团支付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合计1248483.74元。吊车租赁费1116600元、其他费用222888.16元、赔偿停工损失69149元、窝工损失1164801.20元。上述款项利息2657953.36元。上述款项应缴纳的税费674756.78元。以上总计7762632.14元。2013年3月4日华煤房产公司口头通知进场施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28日,平川二建完成施工前准备工程、部分基坑开挖工作,合计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2014年8月29日,华煤房产公司书面通知平川二建停工、退场,工程停止。工程停工后至今,平川二建数次索要工程款、材料款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该法律规定精神,被告亦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华煤集团梅苑小区点式楼土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委托中睿智工程管理公司招标,平川二建中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华煤房产公司参与,因未能解决问题,平川二建提起诉讼,把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华能集团一并列为被告。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均属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纠纷产生于华煤集团、华煤房产公司与平川二建之间,与华能集团并无利害关系,平川二建同时起诉华能集团不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平川二建作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的被告也明确具体,原审法院直接驳回平川二建对华能集团的起诉不当。至于华能集团是否与平川二建涉案纠纷有利害关系,需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亭市人民法院(2019)甘082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厉
审 判 员 曹海荣
审 判 员 李 艳
法官助理 晁 超
书 记 员 任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