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9369号 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