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404民初863号 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昌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昌路111号。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上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上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166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121年被告在原告处任销售经理一职时。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客户打给原告的款项共计1665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仍逾期并以种种理由推脱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马上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辞职信、原告员工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员工与被告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20年11月入职原告马上到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市场经理。2021年8月11日及9月29日,原告客户一重集团常州市华冶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将两笔共计16650工程回款转给被告,按规定被告应将该款交给原告,但被告并未交还。2021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后原告同意并确认被告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因离职后被告仍未将上述16650元返还原告,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要,并于2021年12月发送催款信息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款项。 原告曾就诉请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理应将其占有的客户支付给原告的回款予以返还。因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短信记录证实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占有原告的回款1665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665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16650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6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上到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90元,合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