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7729号
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22号街坊明日星城怡河苑11-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南路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九原工业园区新南绕城。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1元(原告已预交9,628元),由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蒙大运输有限公司7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