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2执4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