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2执4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