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4688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玉带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