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民初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助理),四川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9号玉带花园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219223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作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刘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