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民初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助理),四川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9号玉带花园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219223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作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刘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