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283号
申请人: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9号玉带花园2幢云跃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2192235E。
法定代表人:何学军。
被保全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5998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0504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157377.23元的财产;
二、查封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马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及位于龙马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财产,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