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2财保51号
申请人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赵世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赵世财名下价值55958.92元的财产。担保人宋显云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E×××××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赵世财名下价值55958.9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但未提供相关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傅德平
书记员 刘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