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贵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光彬,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8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