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

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684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泸州兴泸居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600元,保全费580元,共计1180元,由原告合江县显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达才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