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2468号
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解放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开庭辩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西安力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2号科技企业加速器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力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力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力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4.5元,由原告随州市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姣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