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4民初1472号
原告:云南卫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Q5H426。
住所地:云南省昌宁县勐统镇文化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J2H9X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荣大道东盟森林小区C03幢1601号。
法定代表人:欧昌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卫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欲向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卫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5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云南卫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永敏
书记员袁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