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唯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唯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603民初1463号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冲稔村冲稔组山尾大石场防城港市嘉泰石料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5102248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唯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小区7号楼5单元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7128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唯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2-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