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62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CBC25W。

法定代表人:张涛。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2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62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CBC25W。

法定代表人:张涛。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2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