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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鲁0213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鲁0213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