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2326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7298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