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15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72985。
法定代表人:王登玲。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