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兴,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一志同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玲,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局长。
上诉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一志同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