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原城建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MA73M6AR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修建款75996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3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45996元。如两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不能全部付清所欠款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1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82147元,已付67147元,剩余案件款15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