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5破申380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兼总经理。
2025年5月14日,申请人重庆两江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某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泽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两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泽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两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两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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