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法定代表人:洪洲。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羊马镇。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羊马镇。
法定代表人:高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永润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崇州市××镇××道(权证号:川(2×**)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国有建设用地,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书面申请;如逾期不提出造成执行不能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