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728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2022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0元减半收取计292.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2.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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