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法定代表人:洪洲,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高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
法定代表人:高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表示现在公司债务较大,资金流转困难,暂无法履行债务。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同期案件已查封其名下的川A6××××号力帆牌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及本案轮后查封了位于崇州市××镇××村××组××组××组××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川A1××××江淮牌、川AK××××奥迪牌、川AL××××日产牌、川A××××海马牌的轿车四辆,本院(2022)川0184执1835号案件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永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965949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32059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