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0596号之二
原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文,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雪,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2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57404.53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伟
人民陪审员 彭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谢 茜
书记员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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